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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櫻馨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訴訟費用12,192元(裁判費11,692元,登報費500元)由被 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鍾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1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1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林小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48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