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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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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55年1 月1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 ○○○路256 巷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31年5 月15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 ○○路1 號8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住桃園縣觀 上列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乙○○ (女、民國46年9 月1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 板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金供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嗣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 為此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 第2000號提存書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00號 原 告 丙○○ 號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
所示。 二、陳述: (一)緣原告之生父即被告甲○○於民國(下同)70年間為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福壽山農場之副技師, 其於71年間至73年間奉命派駐泰國清邁省,指導泰國人民 山地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