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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第二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03號 上 訴 人 李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付麗影、劉氏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由被告新臺幣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柒拾捌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 告 陳汶毅 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 原 告 余志堅 訴訟代理人 余志誠 被 告 孫羽廷
第 1項所示等情,業據提出網路訂購資料、電子郵件、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信用卡消費明 細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被告雖具狀聲明異議,並稱兩造 並無對價關係,惟未提出具體證據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2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黃世鎮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王偉強 原 告 胡雅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被 告 陳欣妍即愛竹醫院
。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504號 原 告 楊雅惠 被 告 吳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33號 原 告 陳紫羚 被 告 楊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8號 原 告 李昕臻 指定送達:新北市三重區三重正義郵局 被 告 盧嘉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5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高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