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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 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擔保金,為此請求 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 證明原本各1 份為證。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擔保金,為此請求 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 證明原本各1 份為證。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再審原告 鈞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迅雷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
第1 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德坤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 民國94年9 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3 筆合計新台幣(下 同)1992萬2,841 元(每筆金額及借款期間詳如附表備註欄 所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連廣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蔡聰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郭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立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欣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柒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孔適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廖昌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郭聰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陳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洪加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羅敏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台灣東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莊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