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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 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林子揚明知其無「BLACKPINK」、「蔡依林」等歌星演唱會 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申
所示之刑 ,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 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刑前、後均 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 驗結果,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被告所竊得之背包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附件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物,雖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惟因被告已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楊淑芬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志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智凱犯如附表C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智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欄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⒈起訴意旨另以:被告2人就本案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Β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 扣案如附表C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惟瑾於民國112年1月某時許在臉書上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暱稱「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