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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 告 陳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雅晴 被 告 蔡雯鵑(原名蔡佳萍、蔡雯芩)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陳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1號 原 告 陳育姿 被 告 陳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 第1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文、經濟日報公告、麥克現金卡申請書、應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 原 告 李文琳 被 告 陳毅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
第1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及繳 息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付,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央行C方案適用)、 授信約定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付,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放 款交易明細(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9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吳心琳(原名吳宜倩、吳香吟)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素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陳柏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高偉文、王靜敏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 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112年度全字第90號 裁定提起異議,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明鼎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慧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ANIA OKRIDA 妮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志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