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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637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榮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710元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
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第1項所示。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為有 理由,系爭土地採分割方案一為分割方法,應屬公允適當, 爰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
第1項所示。 ㈢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 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振輝 張文嫩即張
第1至3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上開所命之給付,被告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對其給 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 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
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李應舜 被 告 周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0號 原 告 林高雄 被 告 張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2號
,並加記第三 項之判斷。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