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所示之利息,且喪失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九 十年十月三十日持上開信用卡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共消費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額未付,為 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件證物欄所示證物為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並約定當 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
第一項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 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運費請款單總表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示。 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變更 登記公司名稱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影本一份附卷可參,惟其組織並無更易,其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間,交付乙批新鮮蔬果共一千零七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 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貳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О三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祥賢 林俊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