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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 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柒佰肆 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零捌拾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 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捌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肆仟玖佰零 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肆仟捌佰零参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参佰柒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 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伍 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零肆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玖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貳拾叁 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