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82號 抗 告人 即 再審聲請人 楊立宇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再審,不服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12年度聲再 字第5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
給付公庫9萬元情 事,然攸關抗告人是否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卻隱匿或處分其 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違反緩刑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等情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
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所示。至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 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所示。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號、司法院院字2702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
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所示。另受刑 人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 7、編號9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 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 無涉,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
所示。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雖經法院判 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4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 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依上揭說明,此部分仍得由檢察官
並未諭知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何、 理由亦未說明需執行多久之有期徒刑,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未依本案判決主文核發指揮書,逕囑託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以112年執助竹字第153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