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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三媽安平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沈立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三媽安平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沈立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
第二項所示。 四、本件係屬小額事件且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四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徐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肆拾伍元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四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姿儀 陳威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四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七О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欣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於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於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三九九巷二號之一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六十四巷十六弄一號一樓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二五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DG─二四九號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