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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據、放款帳卡、查詢單、轉帳收入傳票及利 率查詢表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息查詢表、放款付出傳 票、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支付計算書及利率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保險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立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
第一項所示金額未付, 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 監理處函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合作社章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郵局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 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