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葉羿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91號 上 訴 人 袁正國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
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
第1項所示。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我是希望65,000元可以還給我。被告對於匯入匯出應該會知 悉,異常的時候他怎麼沒有說。 ㈢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因遭詐欺而於民國111年6月6日轉
及下 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因遭投資詐欺而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 00帳號之金額為5萬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110 年6月初某日在新北市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9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被 告 李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3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除爭執原告請求之金額外,並未否認其有過失行為 ,堪認被告過失行為造成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二者間並有相當困果關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遭被告自後 追撞後再往前推撞訴外人洪立軒駕駛車牌號碼00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林暐陞 上列當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75號 原 告 葉芝嘉 被 告 林翊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黃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黃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