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交
第一 項所示之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 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祥侖企業有限公司、甲○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陸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六小段四二四地號土地面積一五八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建物即門牌台北市中山區○○○路三四八巷七弄十六之二號房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 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 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貳拾捌萬壹仟零陸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肆 拾叁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玖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 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 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本金及利息部分自民國九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