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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伍 拾陸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 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2C-八八一號營業小客車壹輛、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件返還原 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2 理由要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二九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原 告 正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假扣押致其受損害新台幣(下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會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 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松星 朱美月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官
所示。 二、陳述:被告革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向原告貸 款借得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借款期限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九十一 年十一月九日止,並由其餘被告丙○○、己○○、庚○○三人為連帶保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訴訟代理人 譚義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