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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
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
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 ~B 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竣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佳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所示。 二、陳述略稱:案外人傅玉端於民國年5月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元,約定自民國年6月份起每月日攤還 本息一次,共分180次還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採機動利率計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和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益 送達代收人 葉曉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揚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國小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鄭佳良 訴訟代理人 張明隆 李冬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丁○○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六小段第九二、八十九及九十七之七地號土 地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二十五巷十八之一號,如附圖一標示乙,面積五一
所示,若受不利判決時,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 一、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非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 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七四八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吳勝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