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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 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零玖佰 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 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叁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即週年利率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陸 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 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壹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週年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印鑑請求權。 理由要領: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返還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為EV-五五六營業用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台幣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保證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保證金叁拾萬元無非以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台北市○○○路一O三巷二十六號一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應自九十 一年二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當月租之新台幣肆萬陸仟元之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四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0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約定於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應全部清償完
所示。 二、陳述:被告騰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九日以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放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 )三千萬元,借期至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止,於右揭額度內,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