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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上開物品,業已合法發還,如前所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慧真 被 告 吳春桃 上列被告吳春桃因侮辱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205號),經原 告黃慧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
。 本案經檢察白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未扣案之被告 犯罪所得即電線(數量不詳)、果汁機(數量不詳)、鋁框(數 量不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 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5853號),本院判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㈦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之行動電源2個、美工刀1把,未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查金鳳,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佩宣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 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 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法院裁定之,無庸於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依附件五至七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依附件五至七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
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不宜給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 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雖與 到庭之告
所示之刑,併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固有將本案中信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 之犯行,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 等語(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9頁),卷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依附件五至七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
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 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 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又按共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