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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登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天翔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第一項所示。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 場原告聲請,准即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詠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小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暨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潤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潤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 )二百萬元(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為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T四─○九三號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素秋 ~B 法官 林逸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