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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之本利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予 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王雪芬 鄭能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五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尚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鄭純惠 法官 胡宗淦
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精神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容 送達代收人 郭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與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簽訂協和國際八十九年度錄 影節目帶承包代理合約書(以下簡稱系爭承包代理合約),約定由原告所發行 之錄影帶,授權被告為雲嘉地區之獨家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逾期清 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期限二十年,由借款人分二百四十個月償付 ,按年金法每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七五計
所示。 貳、陳述: 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並機動調整(本件 請求時利率為百分之九點四七),本息分一百五十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債票 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邀被告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分別借款1、新台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