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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 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 伍佰貳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約定將所欠金額應按月分期攤還 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以被告己○○、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 六月七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八萬元(下稱 :第一筆借款),其二借款四百零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竹葉青液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葉青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邀同被告甲○○、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所示。 二、陳述: (一)緣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段內庄小段五之一地號、地目田、面積六五0平 方公尺;同段六地號、地目田、面積三六七五平方公尺;同段六之二地號、 地目田、面積四四五六平方公尺等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許怡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孫志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呂清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結婚,而後原告遂於九十年一月十日 依法入境台灣並居住於臺北縣樹林市○○街三十巷十八號之被告住居地,詎被 告因個人債務無法解決,旋於九十年二月初離家外出後即去向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結婚,感情初尚融洽,育有子女二男二女, 不料被告見異思遷,竟自八十七年六月間無故離家出走,多方查尋,均無結果 ,復經鈞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五二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芳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芳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貸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機動調整(現為百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淑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