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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第一項關於「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第三段及第四段關於「八萬一千二百九十九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一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О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乙○○ 甲○○ 右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上訴人係因被乙○○侮辱「素行不端,才被其先父龔琅生解雇」,上訴人受此 莫須有之侮辱之後,基以義憤而反唇回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訴外人張嫦珍前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 得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八 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二機動計算
第一、二項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乙○○以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十五年,利息按原 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仁泰能量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仁泰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利息 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計算(目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七十萬元、四十萬元 ,並約定清償日期依序為九十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盧進三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七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千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六九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禎文 右原告請求被告甲○○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