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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潘呈婷 潘呈儀 乙○○ 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 原 告 丁茂盛即丁茂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助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 於法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
第一項借款餘款之全部。又被告丙○○、乙 ○○、戊○○與丁○○等四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