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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仲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上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第一、二項所示。至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及逾上開請求之利息部 分,既屬不應准許,原判決諭知駁回,並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 上訴論旨併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十、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東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五號 原 告 林秀卿 被 告 高啟銘 傅紀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一號 原 告 台北縣平溪鄉農會(原前台北縣深坑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四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八號 原 告 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 訴訟代理人 黃會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集中場自治會 發支付命令,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原 告 福建省金門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水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王成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