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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五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送達代收人 黃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二紙為證。被
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二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七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七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邀同訴外人唐秀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四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 八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每期一個月,自第一期起,本金按期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其餘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 月八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三月 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三月八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郵匯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