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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六日結婚,詎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竟離 家出走,一去不回,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鈞院以九十年婚字第四九號 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回家履行同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五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 ⒈被告東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一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約定於九十年八 月十二日清償完畢,利息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蔡坤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德旺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送達代收人 郭庭城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0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拾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 人 甲○○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