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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為朋友關係,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初因需款向被告商借,被告稱其亦無現 款,但可由原告簽發本票,由其代向友人調現,原告遂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交被 告。惟被告嗣稱其借款未果,並表示已將
所示。 二、陳述: (一)按「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3.夫妻之一方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前項以外之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六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胡月霞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胡月霞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五三號 L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
第一項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另 被告己○○則以:伊雖有在保證人處簽名,但不知被告丙○○借了那麼多錢,希 望原告能先拍賣抵押擔保物,不足部分才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