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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止,約定年 息為百分之八點三七五,利率機動調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五十八、九年間結婚,婚後被告即有酗酒情形,每於酒後藉故 毆打原告,原告念及子女年幼,一再委曲求全,至八十六年八、九月間,被告變 本加厲,竟將原告及五名子女逐出家門,原告無奈另行租屋養育五名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巫吳美女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支付本金及 利息一次,至一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送達代收人 黃文亮 法定代理人 何金平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
顯有矛盾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重覆主張原確定之八十九年度再微字第一號再審之訴判決,有提起再審之訴 之理由,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至於其另主張原審法院未至現場勘察係就足以影 響判決之證據漏未斟酌云云,惟現場勘察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系爭門禁系統工程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完工後,上訴人即會同被上訴人 前任主委江清陽、副主委盧民義、及監委劉育喬履勘多次,即為驗收,認
所示。 二、陳述: (一)茲因訴外人葆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葆笙公司)負責人謝其淼積欠被告共一千 一百萬元,原告係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提供系爭土地辦理抵押權設定以擔保其 債務之清償,設定之手續由謝其淼委任土地登記
所示。 二、陳述: ㈠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承攬被告於基隆市第一特獎工地之紙模板地磚工程 、噴地磚工程及防水工程,工程款分別計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一萬六千 三百五十九元、二十三萬零七十六元、四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第二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如主文第二項勝訴部份,並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份,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 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
所示。 二、陳述: 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感情不睦,時生口角。被告不事生產,整日在家與酒為伍 ,致家中生計陷於困難。近來,藉酒醉後,經常對原告以暴力相向,並以言語相 逼,甚至出言恐嚇,是原告曾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所示。 二、陳述:上訴人迄未給付票款。 理 由 一、上訴人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B 法 官 陳麗玲 ~B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1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移除標籤、重黏標籤及商譽損失等費用,其請求之基礎 係建立於上訴人事先有要求被上訴人將條碼送條碼策進會檢測,惟查:被上訴人 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