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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陳報之事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廿七日本
所示。 二、陳述: ㈠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承造被告在台南縣新化陸軍山之三座簡易鋼材便橋橋樑工 程(下稱系爭三座橋樑),總價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一萬五千三百五十九元, 原告已依約施工完成,被告依約應負給付工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被告如有到期不 履行之虞,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被告如有到期不 履行之虞,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庭~B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郭榕楨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零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京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震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甲○○○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勝德 右原告與被告宏祥國際有限公司(原:敦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