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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泰和小客車租賃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仲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票號YCTA0 000000號,面額新台幣四萬二千元,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第二一六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零點零 八三六公頃土地為原告所有,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竟無權占用其上如附圖 所示A、B、C、D連線範圍內面積0.00二三公頃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至被告乙○○與其配偶何梅燕經營之私立 立大文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叁萬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一七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詠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智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家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 起訴狀繕本叄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阮世榮 訴訟代理人 盧森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 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貳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其中肆萬叁仟捌佰元自民國(以下同 )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另外柒萬叁仟元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 (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報酬請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零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