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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貳 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柒 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保險小字第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呂明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聲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石 送達代收人 陳弘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第一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暨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漢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庄公司)將其所有坐落
所示。 二、原告陳述意旨略以: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桃園縣蘆竹鄉○○村○○路一六五巷四八號一樓之房屋,租期一年,月租新台 幣(下同)一萬元,惟被告租金僅付至八十九年五月止,並自
所示。 二、原告陳述意旨略以: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桃園縣蘆竹鄉○○村○○路一六五巷四八號一樓之房屋,租期一年,月租新台 幣(下同)一萬元,惟被告租金僅付至八十九年五月止,並自
所示。 二、原告陳述意旨略以: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桃園縣蘆竹鄉○○村○○路一六五巷四八號一樓之房屋,租期一年,月租新台 幣(下同)一萬元,惟被告租金僅付至八十九年五月止,並自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如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所示。 二、原告陳述意旨略謂: (一)原告原名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變更 為乙○○○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委託原告自同年八月三十日融資買進 台聚股票三百五十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新台幣壹萬陸仟 伍佰陸拾肆元,暨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所示。 二、陳述: ㈠、坐落南投縣集集鎮○○段第六三一地號建地,面積0‧0八三八六公頃土地 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被告乙○○、丙○○之應有部分 各為四分之一,被告丁○○與尤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О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久益 訴訟代理人 蔡宜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乙 ○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