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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 壹拾陸元部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 陸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零壹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所示。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 背書人已承諾將全數清償,原告之訴應予駁回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二紙為證,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既為系爭票據之發票人,自
第一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伸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所示。 二、陳述: ㈠、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土地,地目建,其面積於土地 登記謄本原記載為0.二一一七公頃,經鈞院囑託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派 員複丈測量,其實測面積則為0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租賃物,租賃期間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為期三年,此有原告通知被告租約將近期滿之存證信 函記載為憑。故被告遲延返還系爭
所示。 二、陳述: ㈠、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與被告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龍門公司)訂有二份工程契約書。由原告負責承攬興建被告所承攬之全國 彰化客運加油站及宏璣加油站有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吳力成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五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八百四十萬元,約定週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 三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