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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伍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叁拾陸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 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捌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肆拾壹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向被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於八十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 佰陸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廿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叁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貳拾 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所示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榮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О號 原 告 聯禾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