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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 伍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 肆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邱許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錦芳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第一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
第一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維橋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到期向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庭法官 林永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上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拾叁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 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