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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零陸 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 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分之 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
所示。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其簽發,惟係第三人 范縕達向其借票使用,其無法支付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 紙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負給付票款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
。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 行同居,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八九號判決被告應與原 告同居,於同年十二月十日確定;惟被告迄今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柒萬肆仟玖佰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工 程總金額之千分之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三百十五元,及自民國(下
、所裁判之事實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所裁判之事實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健平 訴訟代理人 莊文山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