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 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貳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陸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零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
所示金額未 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貳拾萬零壹仟叁佰陸拾柒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玖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