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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柒佰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拾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 壹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捌萬叁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EY-五四二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與原告。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