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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黃志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東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送達代收人 陳有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選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碧雲 訴訟代理人 黃聰麒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胡建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豐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今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瑄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住桃園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六號 原 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櫻美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一月八日結婚,被告於七十二年間赴日經 商,兩造自此聚少離多,更甚者,被告於七十五年二月間離家赴日後, 即一去不返,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
。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結婚,婚後被告無故於八十八 年三月二十四日離家出國,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鈞院於八十九年五月 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婚字三八七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所載「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與理由第三段所 載「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不符,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再 審原告 甲○○ 再 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八日結婚,迄今已有十四年,夫妻感情初尚融洽 ,詎被告在外積欠債務,竟於八十六年間離家出走,在外居住,自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更音訊全無。被告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 ~B 法官 鍾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三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二、兩造應補正後列事項: □
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間就坐落門牌號碼台北市○○市○○街九六號一樓、地下一 樓及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七○號一樓之房屋、基地(土地標示:台北縣 三重市○○○段長泰小段一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