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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五八二地號土地為伊所有,被告並無任何權 限且未經同意,竟在上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E-F-G-H-I-B-D點連接線區域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訴外人李武雄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借新 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並邀被告丙○○為其連帶保證人。惟訴人 李武雄自八十八年八月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所示。 二、陳述: (一)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段九四七地號、地目田、面積零點三八九公頃土地及同 段九四七之三地號、地目田、面積零點三六六公頃土地為被告所有(以下簡稱 系爭土地),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丁○○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黃世明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婉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上午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約定按月清償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三計算計算,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自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分一百八十期按月於二十二日平均攤還本息,如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八年九 月間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 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二時三十分許,明知其無大貨車之駕 駛執照,卻仍駕駛由原告承保訴外人北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UV ─0五二號(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所示。 貳、陳述: 一、緣訴外人李文玄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報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召開被告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內容為補選監察人、解 任董事甲○○等,但李文玄出於某種心理作用,未依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陳秋如
所示。 貳、陳述: 一、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係高雄港務局持有,原告以高雄港務局之法定代理人個人為被 告,並無理由。且原告就同一事實曾經起訴並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 年度上易字第七號判決駁回確定,應受該判決既判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