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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 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7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7所示之物,經過鑑定以後,確 認是
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是刑 法第150條第1項法文既以「聚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自 應為相同解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 照),即無於主文中記載「共同」之必要。 ㈡是否適用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吳温寶菊 被 告 杜彥澤 嚴慈恩 林志憲
」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胡登發應知悉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極 有可
」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胡登發應知悉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極 有可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以示處罰。 ㈢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
所示之刑 。 三、沒收: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因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將來銀行帳戶 而獲取報酬,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帳戶而獲取犯罪 所得,爰不予為沒收、追徵之宣告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法定刑度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重 本刑已逾5年,固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刑
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 3人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以資處罰。 三、沒收: 被告丁○○從事本案共獲得3萬元之報酬,此經
。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 表二編號1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又犯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原 告 李文誠 被 告 賴盈蕙 上列被告賴盈蕙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胡育寅 被 告 黃玉奇 上列被告黃玉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61號 原 告 張小青 被 告 范雅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78號 原 告 賴妤嘉 被 告 黃玉奇 上列被告黃玉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79號 原 告 朱瑾育 被 告 黃玉奇 上列被告黃玉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80號 原 告 陳映帆 被 告 黃玉奇 上列被告黃玉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