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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約定清償日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利息按 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嗣後隨原
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孫秋桂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六月九日邀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一十三萬元,借款期間約定自八十一年六 月九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九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以
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張慈鳳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五年四月一 日止,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食為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為天國貿公司)於民國(下同)八 十八年八月十日以被告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金 額共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一百六十萬元及八十萬元,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 ,約定還款期間皆為二十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至十一月間陸續將原告購買花崗石一批,並簽發 如附件之十一紙之支票支付,共計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尚未 支付,詎料支票藉期均退票,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 萬元,並提供訴外人郭淑碧所有之不動產予原告設定抵押權,擔保被告對原告之 借款債務,返還借款期限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並約定自八十四年三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約定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 年一月十八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一日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未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七萬元,約定清償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利息按基 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七計算,嗣後隨原
所示。 二、陳述: 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四十六萬元,並約 定六個月後清償,詎被告逾期仍未清償,經多方摧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百二 十六萬元,約定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分一百八 十期按月於三十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所示。 二、陳述:被告邀同訴外人郭杉燦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四十四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並約定 自八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年三月十一日止,分二百四十期,一期一
所示。 二、陳述: 被告己○○邀同被告庚○○、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五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自八十五年三月六日起 至九十年三月六日止,並約定依週年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 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共十五年 ,分一百八十期,自第一期起至第三十六期,按期給付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 自八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止,分一百八十期按月於九日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年息百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原告與訴外人丁一忠訂有買賣契約書,被告甲○○則為訴外人丁一忠之父,擔 任其連帶保證人。原告依約出售行動電話、配件等產品予被告,並已交付貨品 ,詎丁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及 四十萬元,合計共三百十萬元,其中四十萬元借款部分,被告丙○○另邀同被告 乙○○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借款期限皆自八十七年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百十六萬元 ,約定期限二十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五計算,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邀共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 年十一月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約定自八十五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及訴外人朱瑞權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立借據,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叁拾萬元,約定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償,利息以 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二五計算,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