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結婚,婚後不久即於民國八十六 年八月間即因個性不合,未再同居,原告回到娘家與母親同住,迄兩造於民國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協議離婚,惟原告與被告甲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甲○○係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結婚,婚後居住於高雄市 小港區○○○路一八九號,詎被告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竟離家出走,至八 十九年七月初始回家提出離婚要求,而原告亦於該當時經被告告知其在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高雄市○○區○○段二小段第一九○七、一九○八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 地)為高雄市有土地,面積分別為十、一一七平方公尺,詎其上坐落有被告三 人所共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李宜柔(按原姓名為李惠悅,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改名)以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叁佰肆拾萬元,約定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止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 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零八萬元,約定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共二十年按月於每月十九日平均攤還本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以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八 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三十七萬,約定均自八十五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止,按月於十八日平均攤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自八十七年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高爾夫球桿零件模具等五金工業材料,至八 十八年五月間共積欠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七千一百四十元,經原告多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二)被告之法定代
所示。 二、陳述: ㈠、緣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擔任訴外人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李玉全公司)、正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楠公司)向原告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料上述借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 萬元,約定自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止,分一八0期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李政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李政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係原告公司之司機,為從事駕駛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 九月二十三日凌晨四時許,駕駛車牌號碼VE-○六八號自用大貨車後載滿冷 凍庫護板,沿屏東縣東港鎮○○路由北往南行駛,途經該路與
所示。 二、陳述: 被告甲○○○○ ○○○○ ○○○○○○○○○○ ○○○○○(塞得˙納斯航運公司)為埃及籍 KAMKAB輪 (柯卡輪)之船舶所有人,原告為船務代理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開始代 理被告處理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理要旨 八十九年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五六號五樓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 告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原 告旋即交付與借款同額之發票人為台灣南區郵政管理局直轄第二十一支局(廣 澤郵局),發票日為八十四年一月五日,票號B0000000號,票面金額
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被告英暉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暉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與原告約定於新台幣五千萬元之範圍內,就被 告英暉鋼鐵對原告之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李政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