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八十一年二月九日結婚,起初兩造尚能和睦相處,並育有二名子女 即賴怡婷及賴志榮,約定共同生活地點為高雄市○○區○○街七十巷十六號,詎 被告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底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回,拒與原告同居,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B法 官 朱玲瑤 ~B法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五四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國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四百零六萬元,借款期間為二十年,自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每月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鴻陞企業行即王素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七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所示。 二、陳述: 訴外人李文城現已非被告公司股東,原告所提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核發之李文城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核發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且其資料年度尚屬八十 六年度之落後資料,原告徒以落後、過期之資料為憑,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邁 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訓 被 告 順通電話工程有限公司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住台北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五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莊賢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早已債台高築,明知渠並無支付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在渠住處台北市○○區○○路 六段一00巷一之一號三樓,召集民間互助會,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