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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國字第一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五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 繳納裁判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間以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二千三百七十七萬三 千二百六十元向金門縣政府承攬「金門九宮、水頭碼頭增設浮動碼頭工程、 鋼構工程部分」之工程,並將此工程轉包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結婚,婚後共同設籍並居住於高雄縣旗山鎮○○ ○街十六號。詎料被告竟於同年七月一日離家出走,音訊全無,經原告多方查證 ,始得知被告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離境,迄未返臺,
所示。 二、陳述: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六十三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平日感情尚稱和睦,詎 被告竟於八十一年間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迄今不知去向,爰本於民法第一千零 一條規定,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並聲請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依年利率百分之九.二五計付利息 ,並採機動利率即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即比照調整,借款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
所示。 二、陳述: (一)第三人俊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億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一 千四百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借款期間其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八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謝其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四號 原 告 聚麗顏料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惠 送達代收人 陳慶祥 被 告 群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五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謝其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劉仲君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