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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林慧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雙妹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聲請再
及理由有「判決脫漏」之情形云云。則其所指既非本院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原確定裁定有何「判決脫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判決 ,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賈文斌 右聲請人因與賈春琦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待井一夫 代理人 劉 美 子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劉俊廷、劉佳蓉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指
欄所載:「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 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上訴人 均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至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民國八十四年一月 二十六日止調整租金暨該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所判斷之訴訟標 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 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 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本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判例參照)。上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判命上訴人均應協同被上訴人依調整後之租 金辦理地上權年租金金額之變更登記云云,按被上訴人若非請求調整地上權部分之地 租金,上訴人似無庸協同被上訴人依調整後之租金辦理地上權年租金金額之變更登記 。原審上述認定不無理由矛盾之情形。又依兩造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