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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淇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淑嫻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17號 原 告 陳佩均 被 告 李勝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8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梁卓衡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達辣瑪阿奈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12年度原簡字第5號),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 職權宣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
所示。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 申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明細等件為證,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其係見網路廣告而提供帳戶予博奕業者使用,對 方答應以1天3,000元作為酬金,但是其最終僅獲取1,500元 ,其亦為受害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第1項所示,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