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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幼林與上訴人間,就系爭合建契約所生得受分配之一 切權利、義務,該太陽磁場大廈工程至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完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之事 實,為上訴人所不爭。依系爭合建契約書之附款約定:「為便利甲(指地主)、乙 (指上訴人)雙方工作之溝通與綜合甲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命張○丙、張○丁再連帶給 付八萬一千元本息,並駁回吳○甲其餘追加之訴。乃竟於主文諭知將第一審判決命張 ○丙、張○丁連帶給付吳○甲超過三十八萬四千五百五十六元部分廢棄,駁回吳○甲 此部分之訴;至吳○甲追加之訴部分,則漏未為准駁之裁判,自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顯有矛盾情事。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 條列諸多理由,惟不外指摘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不當 ,或謂原確定判決有自行認定債權餘額之可議,且其判決理由亦有不備云云。各該指 摘即令屬實,亦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聲請再審,本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丙 ○Wou 乙○○Yvo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應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