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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張峻誠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5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黃珮茹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陳惠芬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高麗華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李春輝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人間消費 者債務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朱啟民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號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人間 消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鄧柔婕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 ○○○ 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萱
第1項 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 求分割,均無不可。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其餘當事人之 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顯失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82號 原 告 吳淑娟 蔡汶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李金安 柏邵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告 余芷妮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郭駿逸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78號 原 告 李俊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71號 原 告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被 告 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系爭租約、公證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9號 原 告 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 被 告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第1項所示。 參、兩造經法院整理並簡化爭點(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 爭點要旨下,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 ),其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325頁至第326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林進來為原告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陳世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品璋
第三項所示。 四、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 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 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
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 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 此種判決於確定時,視為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