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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吳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興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 及補正如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俊男 陳振榮 許宗平 張惠芬 共 同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密斯無線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誌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肇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TRAMEL RICHARD RE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obert Edward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韋伶即威伶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潤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潤營造股份有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兆蓉 一、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