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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扣案之玩具 槍1把,係被移送人所有,並供以違反本法所用,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持以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用工具鑰匙1支, 未據扣案,依卷內證據難認該鑰匙現仍存在,亦無刑法上之 重要性,為免執行程序之複雜,爰不予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2公克)為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毀。又上開毒品之
所示之裁罰。 四、又扣案塑膠袋1袋(內含強力膠液體、黃色塑膠袋3只、強力 膠盒2盒)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均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未扣案之金屬旗桿1支,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依其 於警詢供稱:那支旗桿是我自己做的,上面是塑膠,下面用 鐵的水管包著等語(見偵卷第6頁),經核與該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自行偽
所示,且就被告 庚○○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評價其等行為 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七、按實務上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時,如重罪及輕罪之最 輕本刑均只有「單主刑」時,例如重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光榮 被 告 鍾禮臣 何育輝 吳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德忠 被 告 林凱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麗俐 年籍詳卷 被 告 張千龍 陳明昌 黃俊德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潘治平 被 告 何育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張芝芳 被 告 鍾禮臣 何育輝 吳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基準 。 五、緩刑之宣告 (一)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中 簡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4月18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迄今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814號),本院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